西安外事学院“鱼化龙”众创空间
陕西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西安外事学院陕西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孵化基地)健康有序的发展,规范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保证创业孵化基地各项工作能正常顺利开展。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推进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陕人社发〔2013〕59号)、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是在省人社厅的领导下,由西安外事学院具体负责管理与指导。创业孵化基地是为大学生素质拓展提供实践载体和为大学生试创业提供指导与帮助的服务性机构。其主要功能是:
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指导、协助创业企业办理开业相关手续;提供创业培训、创业项目、创业能力测试、创业指导、融资等信息服务;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和企业管理、人才培养、战略设计、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服务;指导、协助创业企业了解国家、省市对大学生创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协助退出创业孵化基地企业的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服务工作;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第三条 准许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为全省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高职在校生或毕业5年以内的毕业生为主体创办的公司,分为见习创业公司和独立法人创业公司。见习创业公司是指为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需要而组建,仅在创业孵化基地登记注册并运行的经济组织,也称预孵化企业;独立法人创业公司是指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由大学生组建且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注册的从事经营管理的法人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是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对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西安外事学院陕西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下设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创业学院。
第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职责:
1、负责编制创业孵化基地的发展规划。
2、统筹规划创业孵化基地的各项工作。
3、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相关制度的修订及相关管理人员的考核。
4、积极争取省市区有关部门对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第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职责:
1、发布创业孵化基地的具体管理制度,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对外宣传和联络。
2、协调入驻创业孵化基地企业与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的关系。
3、受理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的申请、审批工作,办理创业企业的入驻和退出手续。负责对申请入驻的创业企业进行测评,对大学生创业团队进行评比。
4、对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创业企业经营活动的规范性进行监督。
5、代收创业企业孵化期间需支付的相关费用。
6、落实各创业企业的评估、奖罚和转接,做好各类材料的归档工作。
7、协助入驻企业进行企业宣传、推广等工作。
8、为创业企业推荐校内外专家、创业成功人士担任创业导师,提供咨询服务和项目建设指导。
9、建立和健全创业孵化基地服务体系,为创业企业提供服务,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和措施。
第三章 创业企业的入驻条件和入驻程序
第七条 入驻条件
1、入驻对象须为省内全日制在校或毕业五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SYB创业培训合格证书者,优先考虑。
2、入驻对象应符合国家、陕西省及西安市大学生创业政策的相关规定。创业项目较为成熟,并具备以下条件:
(1)有较强的创新性和可操作性;
(2)拥有明确可行的市场目标和经营计划,有良好的市场潜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应具备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4)创业企业(项目)信息真实,无知识产权纠纷。
3、创业企业(项目)必须符合创业孵化基地的产业定位,创业企业(项目)可分为科技类、创意类、服务类和商贸类。科技类、创意类企业(项目)可优先入驻创业孵化基地,鼓励在校大学生见习创业企业与专业、学业相结合。
4、创业者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经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5、创业者获准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后,新注册的企业应将注册地登记在创业孵化基地;已注册的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将注册地变更至创业孵化基地。
6、已创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注册时间应在三年以内,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7、创业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无违法违纪和不良记录。
8、自觉遵守创业孵化基地相关的管理规定。
第八条 入驻程序
1、提交申请入驻材料:
(1)《西安外事学院陕西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创业项目申请表》、 商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创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人员简历、身份证明;在校大学生学生证复印件及在校证明等;
(3)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
(4)创业企业的两年发展规划;
(5)其他应备材料(包括: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水平情况的证明文件及项目有关的其他有效参考资料、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6)社会企业创办的学子公司或学子俱乐部,由企业提供项目计划书、学生岗位设置、各项规章制度等。
2、西安外事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将本着“好中择优”的原则,邀请专家导师对创业企业(项目)进行评审,综合评比后审批入围(详见:入驻创业孵化基地项目评选步骤)。评审入围的创业企业须经过7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确定为入驻企业。
3、创业孵化基地对入驻创业企业一律实行合同制方式进行服务、管理。通过审批的创业企业负责人在接到入驻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必须与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签署入驻孵化协议,交纳入驻保证金(退出时房屋、物品无损坏无息退还),并办理相关手续,根据入驻申请和协议约定的经营范围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开展创业活动。
4、入驻创业企业须制定本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组织团队成员学习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规章制度,培养团队精神,努力营造企业文化。
第四章 创业孵化基地政策支持与服务
第九条 创业孵化基地为入驻企业提供以下支持:
1、对入孵企业提供装修完毕且配备基本办公桌椅的营业场所,保障入住单位日常业务的正常运行。房屋租赁费用根据入驻企业性质进行收取(详见附件1《西安外事学院陕西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协助入驻企业(包括见习企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以及银行开户等手续。
3、定期为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举办相关讲座或培训活动,联合陕西省创业促进会等社会资源开展小微型企业创业沙龙等活动,促进创业企业经营及管理水平的共同提高。
4、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的人员,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经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由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机构统一代为申请相关创业补贴。
5、运用多种方式宣传介绍创业企业,引入创业基金会、风险投资机构,为孵化企业搭建平台。
6、协助创业企业解决其它有关事宜。
第五章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
第十条 创业孵化基地对申请入驻的创业企业一律实行合同制方式进行管理。创业企业负责人在接到入驻批准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必须与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签署合同,根据入驻申请和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活动。
第十一条 孵化期限:
创业孵化基地原则上最长孵化期为两年。孵化期满后,入驻企业可根据企业(项目)发展的实际情况,向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经专家导师团队审核通过后,可适当延长孵化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1、独立法人创业企业,创业孵化期为两年,期间每年考核一次,决定是否继续创业孵化或退出。
2、在校大学生见习创业企业(项目),预孵化期为三个月,考核期满后,决定是否继续创业孵化或退出。由见习转为独立法人的创业企业,预孵化期与孵化期相加总和,原则上不超过2年。
3、社会企业创办的学子公司或学子俱乐部,除负责人以外的团队成员必须为在校学生,应保持岗位人员随毕业及时更替,不设孵化年限。每六个月考核一次,如不能为学生带来预期创业实践效果,须退出孵化园。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入驻企业(项目)须在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的统一指导和管理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每月末需向管理办公室上报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积极支持、协助和配合管理办公室开展各项工作。
2、入驻企业(项目)须自行承担入驻期间发生的所有经营风险和因企业运营、管理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3、入驻企业须在协议指定的区域内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严禁将创业孵化基地场地转让、转租或出借给他人使用。
4、入驻企业的整体设计要规范化与个性化相结合,美观大方,门牌要统一规格,不得随意张贴广告。不得擅自对创业孵化基地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如确需业务需要增加装饰的项目,方案需经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书面审批后方可施工。
5、入驻企业在创业孵化基地内举办活动,需提前三日到管理办公室报批,如有校外人员参加,需提前一周进行报批。
6、企业(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改变预定项目内容、终止计划实施、提前或延迟等,入驻企业(项目)负责人须提前15日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7、入驻企业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西安外事学院校纪校规,合法、诚信经营。
8、创业孵化基地将按照入驻协议管理企业(项目)及提供相应的服务。入驻企业(项目)须自觉遵守创业孵化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入驻协议,对不服从或违反管理规定的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有权终止协议、收回场地,必要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安全、卫生管理
1、各入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创业孵化基地作息时间,在工作日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如因业务需要可适当延长营业时间,最晚不得超过23:00。
2、各入驻企业必须做到离开时锁门关窗,关闭电源。
3、各入驻企业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增设使用任何大功率电器。
4、创业孵化基地内严禁任何人员留宿。
5、入驻企业因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入驻企业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6、各入驻企业不得私自动用其他入驻企业或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的办公设备,需妥善保管好本企业所使用的各项设备,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各项设备如有损坏或遗失,需照价赔偿。
7、各入驻企业成员若发现各类安全隐患,应立即向保卫处或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报告。
8、各入驻企业须保证自己区域内干净整洁,同时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第六章 创业企业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入驻企业的考核
1、考核时间:入驻企业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成果汇报考核两部分,日常考核贯穿整个协议期;成果汇报考核每年进行两次,分别在每年6月份和11月份。
2、考核程序:
(1)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
(2)入驻企业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材料;
(3)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关调查;
(4)根据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
(5)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
3、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分为日常管理(G1)、创业工作室布置(G2)、安全情况(G3)、运营材料上交(G4)、运营汇报评审(G5)、支持配合工作(G6)6个一级指标和若干二级指标。创业团队考核前需提交创业团队花名册、内部管理制度、学期工作计划、学期运营报告(含财务报表、团队承担的业务统计表和合同复印件、媒体报道、团队成员在创业方面获得的荣誉材料)、营业执照以及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各一份),材料需要装订成册,具体详见考核指标附件。
4、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入驻企业在评估考核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企业入驻后,未按要求时间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开展工作,项目连续两周处于停顿状态;或不遵守营业时间累计达7日以上,企业用房长期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
(2)连续两次未能向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通知整改无效;
(3)连续三次未能按时向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报相关材料;
(4)入驻企业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因安全问题,受到两次及以上警告;
(5)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超出业务规定范围,从事与申报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7)不按规定时间交纳应缴费用;
(8)擅自更换负责人;
(9)因环境卫生问题,受到三次及以上警告。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的效用
1、考核优秀的入驻企业,授予“优秀入驻企业”或“创业之星”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入驻企业要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勒令退出创业孵化基地。
2、期满考核为合格及优秀的见习创业企业,可办理独立法人营业执照继续在创业孵化基地孵化,继续孵化期限不超过两年;期满考核为不合格的见习创业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后退出创业孵化基地。
3、中止或缩减协议期:入驻企业孵化协议期以考核结果为准。如果G≥60分,且G1~G6均须≥该项总分的60%,入驻企业可以继续在协议期内孵化;如果G<60分,创业孵化基地中止与入驻企业间的孵化协议;如果G1~G6任一项得分小于该项总分的60%,每有一项削减一个月的孵化期。
第七章 入驻企业的退出
第十六条 期满退出
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合同期满后,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后退出。离开创业孵化基地自主经营,创业孵化基地则继续跟踪帮扶,为创业企业提供最新政策信息,引导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十七条 申请退出
因入驻企业自身原因,企业负责人向管理办公室提出退出申请,经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核,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退出。
第十八条 勒令退出
对严重违反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规章制度或考核不合格的入驻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可提出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勒令退出。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创业孵化基地内所有入驻企业。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西安外事学院有关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由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西安外事学院鱼化龙众创空间陕西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入驻企业(项目)管理办法
为促进西安外事学院陕西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孵化基地)健康有序的发展,鼓励有志创业并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入驻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创业实践,切实做好创业支持与服务工作,充分发挥我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的示范、引领、辐射作用,根据《西安外事学院陕西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的具体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入驻条件
第一条 入驻对象须为省内全日制在校或毕业五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SYB创业培训合格证书者,优先考虑。
第二条 入驻对象应符合国家、陕西省及西安市大学生创业政策的相关规定。创业项目较为成熟,并具备以下条件:
1、有较强的创新性和可操作性;
2、拥有明确可行的市场目标和经营计划,有良好的市场潜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应具备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4、创业企业(项目)信息真实,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三条 入驻企业(项目)必须符合创业孵化基地的产业定位,入驻企业(项目)可分为科技类、创意类、服务类和商贸类。科技类、创意类企业(项目)可优先入驻创业孵化基地,鼓励在校大学生见习创业企业与专业、学业相结合。
第四条 创业者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经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五条 创业者获准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后,新注册的企业应将注册地登记在创业孵化基地;已注册的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将注册地变更至创业孵化基地。
第六条 已创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注册时间应在三年以内,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创业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无违法违纪和不良记录。
第八条 自觉遵守创业孵化基地相关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 申请入驻程序
第九条 以企业(项目)申请入驻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西安外事学院陕西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创业项目申请表》、商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创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人员简历、身份证明;在校大学生学生证复印件及在校证明等;
(3)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
(4)创业企业两年孵化期内的发展规划;
(5)两年以上的企业需报送经审计部门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6)其它应备材料(包括: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水平情况的证明文件及项目有关的其他有效参考资料、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7)社会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由企业提供项目计划书、学生岗位设置、各项规章制度等。
第十条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将本着“好中择优”的原则,邀请专家导师对创业企业(项目)进行评审,综合评比后审批入围(详见:入园项目评选步骤)。评审入围的创业企业须经过7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确定为入驻企业。
第十一条 创业孵化基地对入驻企业一律实行合同制方式进行服务、管理。通过审批的入驻企业负责人在接到入驻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与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签署入驻孵化协议,交纳入驻保证金(退出时房屋、物品无损坏无息退还),并办理相关手续,根据入驻申请和协议约定的经营范围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活动。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须制定本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组织团队成员学习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规章制度,培养团队精神,努力营造企业文化。
第三章 孵化期限
第十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原则上最长孵化期不超过2年。
第十四条 独立法人创业企业,创业孵化期为两年,期间每年审核一次,决定是否继续创业孵化或退出。
第十五条 在校大学生见习创业企业(项目),预孵化期为三个月,期满考核,决定是否继续创业孵化或退出。由见习转为独立法人的创业企业,预孵化期与孵化期相加总和,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 社会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除负责人以外的团队成员必须为在校学生,应保持岗位人员随学生毕业时间及时更替,将不设孵化年限,每六个月考核一次,如不能为学生带来预期的创业实践效果,须退出创业孵化基地。
第十七条 孵化期满后,入驻企业可根据企业(项目)发展的实际情况,向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经专家导师团队审核通过后,可适当延长孵化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章 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
第十八条 入驻企业(项目)须在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的统一指导和管理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每月末需向管理办公室上报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积极支持、协助和配合管理办公室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非学校持股的入驻企业(项目)的各项成果归企业所有。
第二十条 学校持股的创业企业(项目)的各项成果,归学校和企业共同所有。如企业根据实际发展情况,欲收回股权,可按时价或双方商议后回购股权。
第二十一条 入驻企业(项目)须自行承担入驻期间发生的所有经营风险和因企业运营、管理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入驻创业企业须在协议指定的区域内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严禁将创业孵化基地场地转让、转租或出借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入驻企业的整体设计要规范化与个性化相结合,美观大方,门牌要统一规格,不得随意张贴广告。不得擅自对创业孵化基地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如确需业务需要增加装饰的项目,方案需经管理办公室书面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四条 入驻企业在创业孵化基地内举办活动,需提前三日到管理办公室报批,如有校外人员参加,需提前一周进行报批。
第二十五条 企业(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改变预定项目内容、终止计划实施、提前或延迟等,创业企业(项目)负责人须提前15日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对入驻企业实行评估、考核等管理方式。
第二十七条 创业孵化基地将按照入园协议管理入驻企业(项目)及提供相应的服务。入驻企业(项目)须自觉遵守创业孵化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入驻协议,对不服从或违反管理规定的创业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有权终止协议、收回场地,必要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创业孵化基地根据入驻企业性质,在房屋使用费上给予相应减免或优惠。
(1)由校内各二级学院推荐并直接管理的创业工作室,房屋使用费全额减免。
(2)在校大学生创办的见习创业企业入驻,学生在校期间创业房屋使用费减免50%。
(3)毕业两年以内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入驻,房屋使用费减免35%。
(4)带创业项目入驻的社会(校友)企业,房屋使用费减免25%。
(5)社会企业入驻按照现有房屋使用费全额收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西安外事学院有关管理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