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鱼化龙创业基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创业基金监督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防范项目投资风险,确保基金使用安全规范、良性循环,促进基金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陕西鱼化龙创业基金会章程》,结合创业活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二条  鱼化龙创业基金由西安外事学院捐赠(注资),原始基金5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鱼化龙创业基金作为大学生自主创业专项资金,旨在搭建创业平台,营造创业氛围,支持创业实践,提升创业品质。

第四条  鱼化龙创业基金按照“公正透明、专业评审、择优扶持、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服务大学生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章  使用范围与原则

第五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1.关注、支持、开发、推广优秀创业项目,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扶持。

2.开展创业教育培训、研讨交流和政策咨询,营造有利于创业就业的社会氛围。

3.与海内外关注创业的政府、企业、非营利性机构和个人开展合作,按规定吸收资金。

4.支持开展促进创业的各类服务和活动(参加创业大赛、评选创业之星)。


第六条  基金的使用原则

1.为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条件,通过评审获得基金资助的创业个人(团队)提供资金支持。

2.每年计划扶持10个创业项目,每个项目提供小额资金扶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于重大项目,资金扶持额度为人民币50万元。

3.小额项目资金支持期限为一年,大额项目资金支持期限为三年。项目负责团队全程跟踪项目管理,保证基金使用安全和良性循环。

4.获得基金资助的创业个人(团队)应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合法经营。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鼓励以各种方式回报母校。

 

第四章  扶持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基金扶持的对象

1.西安外事学院在校大学生及毕业校友。

2.陕西省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

第八条  扶持对象(个人或团队)具备的条件 

1.有自主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

2.项目经过调研论证,有创新性;

3.有导师推荐并愿承担连带责任;

4.有启动资金和资金风险承受能力;

5.有固定的办公及营业场所;

6.无不良信用和违纪违法记录。

 

第五章  申报材料与审批

第九条  申请基金的材料

1.《大学生创业基金申请表》;

2.《创业项目计划书》;

3.《项目可行性报告》;

4.身份证及学生证复印件(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印件,在校生提供家长意见书);

5.无不良信用及无违纪记录证明;

6.项目有关辅助性性证明材料复印件(如鉴定报告、专利证书、获奖证明等);

7.已注册企业递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第十条  基金审批的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人向陕西鱼化龙创业基金会提出资金扶持书面申请,递交创业培训或创业实践证明、创业项目计划书和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填写《大学生创业基金申请表》。

2.导师推荐。导师(或项目推荐人)对申请人资质、信用情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大学生创业基金申请表》上签署推荐意见。

3.专家评估。由项目评估组专家对创业项目可行性评估论证,确定所需资金额度及期限,并在《大学生创业基金申请表》签署专家评估意见。

4.综合确认。由鱼化龙创业基金会审核信息并建立档案,基金会理事长签署审批意见。

5.签订协议。申请人与鱼化龙创业基金会签订《创业基金使用协议》。

6.财务放款。财务部门审核相关资料并依据《协议》发放资金。

7.跟踪管理。鱼化龙创业基金会定期了解项目运行及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按项目计划落实。


第六章  基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鱼化龙创业基金监督管理机构与职能

成立创业项目评审与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创业项目评审与创业基金审批管理。

1.负责对基金使用进行最后审批; 

2.听取和审查基金管理使用报告;

3.决定其他有关基金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创业项目评审与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陕西鱼化龙创业基金会。

1.负责创业基金年度计划安排、项目立项审核及争取社会经费支持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2.负责基金使用的审核发放及项目进展、资金运用情况监督管理,按期督办基金归还;

3.负责基金会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十三条  鱼化龙创业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1.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专项账户,建立严格的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制度。

2.综合评估,严格审批,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3.负责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和活动情况,接受其监督。

4.建立基金使用预警机制,依据创业项目开展实际,可单方终止使用协议并提前收回扶持资金,预防和规避资金风险。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鱼化龙创业基金作为大学生自主创业专项资金,资金使用人要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创业基金《使用协议》落实项目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  因资金使用人原因导致投资项目不能启动或无法正常经营,基金会有权终止协议,即视同违约,项目负责人协助基金会收回项目扶持基金。

第十六条  基金会有权将资金使用人不良信用记录上报银行诚信系统记载,使用人因此将不再享受住房贷款、创业贷款、消费贷款等信贷服务。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及附属文件由陕西鱼化龙创业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批准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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