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创业基金监督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防范项目投资风险,确保基金使用安全规范、良性循环,促进基金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陕西鱼化龙创业基金会章程》,结合创业活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二条 鱼化龙创业基金由西安外事学院捐赠(注资),原始基金5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鱼化龙创业基金作为大学生自主创业专项资金,旨在搭建创业平台,营造创业氛围,支持创业实践,提升创业品质。
第四条 鱼化龙创业基金按照“公正透明、专业评审、择优扶持、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服务大学生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章 使用范围与原则
第五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1.关注、支持、开发、推广优秀创业项目,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扶持。
2.开展创业教育培训、研讨交流和政策咨询,营造有利于创业就业的社会氛围。
3.与海内外关注创业的政府、企业、非营利性机构和个人开展合作,按规定吸收资金。
4.支持开展促进创业的各类服务和活动(参加创业大赛、评选创业之星)。
第六条 基金的使用原则
1.为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条件,通过评审获得基金资助的创业个人(团队)提供资金支持。
2.每年计划扶持10个创业项目,每个项目提供小额资金扶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于重大项目,资金扶持额度为人民币50万元。
3.小额项目资金支持期限为一年,大额项目资金支持期限为三年。项目负责团队全程跟踪项目管理,保证基金使用安全和良性循环。
4.获得基金资助的创业个人(团队)应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合法经营。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鼓励以各种方式回报母校。
第四章 扶持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基金扶持的对象
1.西安外事学院在校大学生及毕业校友。
2.陕西省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
第八条 扶持对象(个人或团队)具备的条件
1.有自主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
2.项目经过调研论证,有创新性;
3.有导师推荐并愿承担连带责任;
4.有启动资金和资金风险承受能力;
5.有固定的办公及营业场所;
6.无不良信用和违纪违法记录。
第五章 申报材料与审批
第九条 申请基金的材料
1.《大学生创业基金申请表》;
2.《创业项目计划书》;
3.《项目可行性报告》;
4.身份证及学生证复印件(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印件,在校生提供家长意见书);
5.无不良信用及无违纪记录证明;
6.项目有关辅助性性证明材料复印件(如鉴定报告、专利证书、获奖证明等);
7.已注册企业递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第十条 基金审批的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人向陕西鱼化龙创业基金会提出资金扶持书面申请,递交创业培训或创业实践证明、创业项目计划书和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填写《大学生创业基金申请表》。
2.导师推荐。导师(或项目推荐人)对申请人资质、信用情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大学生创业基金申请表》上签署推荐意见。
3.专家评估。由项目评估组专家对创业项目可行性评估论证,确定所需资金额度及期限,并在《大学生创业基金申请表》签署专家评估意见。
4.综合确认。由鱼化龙创业基金会审核信息并建立档案,基金会理事长签署审批意见。
5.签订协议。申请人与鱼化龙创业基金会签订《创业基金使用协议》。
6.财务放款。财务部门审核相关资料并依据《协议》发放资金。
7.跟踪管理。鱼化龙创业基金会定期了解项目运行及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按项目计划落实。
第六章 基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鱼化龙创业基金监督管理机构与职能
成立创业项目评审与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创业项目评审与创业基金审批管理。
1.负责对基金使用进行最后审批;
2.听取和审查基金管理使用报告;
3.决定其他有关基金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创业项目评审与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陕西鱼化龙创业基金会。
1.负责创业基金年度计划安排、项目立项审核及争取社会经费支持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2.负责基金使用的审核发放及项目进展、资金运用情况监督管理,按期督办基金归还;
3.负责基金会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十三条 鱼化龙创业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1.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专项账户,建立严格的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制度。
2.综合评估,严格审批,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3.负责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和活动情况,接受其监督。
4.建立基金使用预警机制,依据创业项目开展实际,可单方终止使用协议并提前收回扶持资金,预防和规避资金风险。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鱼化龙创业基金作为大学生自主创业专项资金,资金使用人要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创业基金《使用协议》落实项目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 因资金使用人原因导致投资项目不能启动或无法正常经营,基金会有权终止协议,即视同违约,项目负责人协助基金会收回项目扶持基金。
第十六条 基金会有权将资金使用人不良信用记录上报银行诚信系统记载,使用人因此将不再享受住房贷款、创业贷款、消费贷款等信贷服务。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及附属文件由陕西鱼化龙创业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批准公布之日起施行。